【原告】中国XX银行重庆市XX支行XX分理处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
【被告】郝XX
【委托代理人】金生平,律师
【被告】陈X
【程序情况】
原告与被告郝XX、杨XX(原系原告的职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杨XX的起诉,法院准许,继续审理原告与被告郝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陈X为真正的债务人,便向法院申请追加陈X为被告。法院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已超过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不予受理原告的追加请求,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陈X而非郝XX,法院认为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是审理从合同纠纷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债务人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故法院依职权通知追加在第四次开庭前的庭审中作证自认借款的陈X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法院第四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被告郝XX于1995年8月4日向原中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原告前身)借款6万元,并以其房屋、门面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尚欠本金8800元及其截至2003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8780.01元,现要求二被告返还。
【被告郝XX辩称】
我从未向原中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借款或担保,也从未授权过陈X与原中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签订合同,故陈X擅自以我名义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也从未向我主张过任何权利,其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陈X向原告的借款已由其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陈X辩称】
1995年我因与他人合伙经营期间需贷款,遂借郝XX房产证两本,先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他项权证。当时我本愿以自己为借款人,但农行的工作人员说要以郝XX上午名义借,我便已郝XX的名义申请贷款。贷款合同上的私章是不是郝XX的我记不清了,但我没刻过也没使用过郝XX的私章。借款6万元用于了公司经营,在1995年还清借款后退回了他项权证,我拿去注销了抵押登记。因公司解散,还款凭证已毁,但已不再欠有外债。
【原告举证情况】
1、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审批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应收未收利息表。欲证实:郝XX与原中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订立了抵押担保合同,尚欠本金8800元及2001年3月21日至2003年12月20日的利息8780.01元。
2、杨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债务通知书一张、贷款催收通知单四张、郝XX户口登记页。欲证实:杨XX将他项权证借出后并承诺负责收回抵押证书及贷款,此后因郝XX住址变更,无法向其本人催收,遂向杨XX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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