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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二条也将质权的设立单独表述,但第十五条的但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并不排除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该条款只针对不动产进行规定,但对动产无权的变动,物权法并没有进行其他约定,是否应该参照适用呢?《担保法》有关质押合同生效条款的适用,依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质押合同仍然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后才生效。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