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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的抗辩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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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是进行长途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特别是国家之间的旅客运输一般都是航空运输,航空运输一般由航空公司进行,进行航空运输时一般要签订合同,那么航空运输合同的抗辩权是什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抗辩权是什么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航空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行使的。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合合理运输义务,旅客和托运人负有支付约定的航空运输费用的义务。而这些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比如说旅客和托运人只有先支付了运输费用,承运人才会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承运人只有先履行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旅客和托运人才能完整享受到航空运输服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抵达约定的目的地。因此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必然会在航空运输合同及其附属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和实施。例如,旅客在登机前、托运人在交付托运货物时如果拒绝对人身、行李和托运货物进行安检,在这种情形下,接受安检是旅客、托运人应负的法定义务,是旅客、托运人享受航空运输服务之前必须先行履行的义务,只有履行了这一义务,承运人才能提供相应的航空运输服务,拒负此义务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便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保证空防安全为由拒绝旅客登机,拒绝收运旅客、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和货物。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先向代理人提供相应空白运输凭证、定座权限等,代理人方可开展销售业务,履行同承运人订立的销售代理合同。但如果承运人有确切证据证实其运输销售代理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被认作是诺成合同,但也有人认为是实践合同还有人认为应依具体情况来定。许多国家为保障承运人的利益,不确认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一般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应被认为是诺成合同,就客运合同而言,旅客购得客票客运合同即告成立,当为诺成合同;就货运合同而言,托运人交付货物一般仅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不是货运合同成立的条件,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托运人办完托运手续,领取托运单为合同成立条件,否则货运合同也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实践中承运人放弃自己获得对价的权利免费运输旅客或货物,其目的多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实质仍是商业性质,作为个别现象,不影响双务有偿的判断。

3、运输合同经常表现为标准合同。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5、运输合同以运输旅客或货物为直接目的、以运输行为为标的。

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简而言之,就是指以航空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运输合同的上述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航空运输合同是要式合同。旅客和托运人必须按照承运人提供的格式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取得运输凭证,合同即告成立。

2、航空运输合同是记名合同。航空运输凭证是记名有价证券。

3、航空运输合同是附和合同,亦称附意合同、标准合同。所谓附和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他方只能按照既定条款加入的合同。航空运输的运价和运输条件是由承运人按照一定程序事先制订好的,运输使用人一般只能按规定乘坐飞机或托运货物,因而航空运输合同具有“加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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