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为被告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审中的问题
自2009以来,房山法院民二庭共受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19件,其中以快递(物流)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有5件,占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26%。该庭调研认为,此类运输合同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物品在运输过程中遗失缺损,造成托运人的物品不能实际到达收货人或物品价值贬损甚至丧失,交易安全难以保障;二是运输过程中延期送达问题突出,运输方存在不按期履行服务的行为,使得收货人迟迟不能收货,导致物品存在价值丧失危险,合同目的易于落空;三是签收环节普遍存在“先签字、后验货”现象,使收货人处于若签字即确认物流公司服务行为结束,若不签字就无法验货的两难境地;四是在索赔中存在限制赔偿数额、限制索赔时效等问题,造成托运人不能按实际损失数额获得赔偿。
经调研,认为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作为运输方的快递(物流)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运输过程中物品无故丢失或包装不到位现象严重。
二是快递(物流)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合同相对方接受“先签字、后验货”等不合理流程。
三是运输方同托运人签订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内容上普遍存在免除运输方赔偿责任、保价限额、索赔时效限制等不合理内容;四是快递(物流)行业规范缺失,相关法律规定笼统,具体操作性不强。
针对上述问题,该庭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向消费者普及此类运输合同相关法律知识,提示其在接受物流服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高其风险意识;二是对快递(物流)类企业涉诉情况进行通报,通过具体的数据,对物流类案件的趋势以及特点进行分析,并适时送法进企业,以法律大讲堂和案例分析的形式辨法析理,增强快递(物流)类企业的法律意识;三是有针对性地发送司法建议,主动指导辖区快递(物流)企业规范合同的订立,促进行业规范的完善的,保障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四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强化文书说理性,充分发挥裁判文书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