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天早上,张阿姨想乘公交车去医院。赶到公交站台时,看到要乘坐的那趟公交车后门下了一个人就关了,前门还开着,所以就用手拍打公交车,想要上车。但是没想到,公交车径直开走了。就在这时,张阿姨发现自己手上戴的玉戒指因为拍打公交车的时候弄碎了。张阿姨认为这是公交司机开走车造成的,于是起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玉戒指的损失。公交司机称,当时车门已经关了,没有听到有人拍车的声音,所以才开走车的。公交公司方面表示,如果车门没关,公交车是不允许开动的。当时张阿姨拍打公交车时,车子已经开动了。
案件争议:
该案件形成了3个争议焦点:公交车驾驶员是否停车开门的事实与戒指受损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戒指受损,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大小;要求赔偿的戒指事前是否受损以及其价值。
公交公司方面一再强调,公交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驾驶员是按照正常情况下行驶,没有任何违规情况,而原告存在明显过错,不应该去拍打公交车,退一万步说,即使当时我们车辆的前门是开着的,原告也不应该去拍打公交车。
律师说法:
从安全角度讲,张阿姨拍打公交车的行为是不妥当的,其次,因为事情是在车外发生的,张阿姨主张赔偿的依据也不充足。
从公共利益角度讲,不管出于何种情况,张阿姨拍打公交车不妥,公交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运行中,要确保其不受干扰。其次,公交车运行中,驾驶员只须确保正常上客、安全行驶。因此,这件事情中,驾驶员应该没有过错。还有,戒指在事前是否已经破损,也是需要证据来说明的事情。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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