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凌晨行驶的公共小巴上的乘客和司机发生矛盾,司机竟加大油门后突然紧急刹车,造成一名乘客被摔成5级伤残。双方为赔偿问题对簿公堂,福田法院日前一审判定,肇事司机应赔偿受伤乘客16万元。
司机使怪乘客受伤原告诉称,2002年2月22日凌晨2时,深圳某运输公司下属车队的一辆公共小巴停靠在南头检查站,并改挂430线路牌招揽顾客。家住罗湖区春风路的陈女士正欲回家,就问小巴司机黄某和售票员,该车是否经过京鹏宾馆站?得到的回答是经过。但该车行至兴华宾馆站时,司机打开车门让陈女士等人下车,陈女士不肯下车,说如果下车就要退款。司机黄某见几名乘客不愿下车,遂加大油门超速行驶了1-2分钟,在前面没有红灯、行人和行车的情况下,在人民桥处突然紧急刹车,致使坐在车门口第一个座位的陈女士在一瞬间全身向前飞出,双手压在门梯上,头部撞在门梯钢板的边角上,造成陈女士眼睛以上5道裂口,头颅骨暴出并大量出血,同时颈椎骨和腰部也受到严重撞伤。而司机黄某一直开车到粤海酒店附近的深南东路旁才停车,并在其他乘客打电话报案的情况下才将陈女士送入市人民医院治疗。
伤者毁容索赔26万。经福田交警大队认定,黄某应负全部责任。但事发后,黄某仅仅支付陈女士医疗费3.1万余元。陈女士要求的损害赔偿问题,经福田大队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而陈女士的伤情经法医检验,损伤评定属重伤,伤残鉴定为5级。陈女士头面部皮肤裂伤,本来端庄的面貌惨遭毁容,并导致终身伤残。司机黄某的行为还给陈女士的肉体和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无奈之下,陈女士将司机黄某和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民币16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该运输公司在法庭上称,本案中的直接责任是小巴的驾驶员,公司和黄某之间系经营合同关系,该车由公司交给黄某经营,但经营中的责任应由黄某负责。黄某则称陈女士索要的精神抚慰金、陪护费过高,请法庭酌情判定。
法院判定赔偿16万。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紧急刹车造成陈女士重伤,并经认定该负全责。黄某应首先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某运输公司是小巴的车主,又是发包人,依法在黄某无力赔偿时,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女士要求的索赔包括后续治疗费(包含美容费)4.5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而其因事故容貌被毁损,应当给予精神抚慰金,但所要求的10万元赔偿,法院根据陈女士的受损程度和黄某的赔偿能力等具体情况,酌情认定为人民币5万元。所以法院最后判定,司机黄某赔偿陈女士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1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某运输公司在黄某无力赔偿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