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台湾公民赖某急需运送一批保龄球设备至陕西,经人介绍,联系了昆山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即派员现场看货,以确定所需运输车辆。后经协商一致,双方6月27日签订《临时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应具运输、配载能力,并合法运输;付款方式为:预付7000元运费,货到后经检查数量、外观无破损,将剩余运费13000元付给司机;合同有效期至05年7月3日”。
签约当日,赖某支付了预付款,6月29日,运输公司安排了两辆九点六米的货车装车起运。6月30日,赖某接运输公司电话通知:司机称运输车辆行驶至江苏省泰州市时,被当地交警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款,运输公司请赖某派员配合运输公司人员赴现场处理。赖某即派员前往,司机要求:运输公司支付罚款及全部运费,否则拒绝继续运输。运输公司予以拒绝并离开现场,司机随即也不知去向。赖某要求运输公司寻找货物并按期到货,运输公司不予理睬,赖某于7月8日书面函告运输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运输公司回函称:赖某隐瞒货物重量致使超载,运输合同终止,赖某自行提取货物。赖某基于运输公司拒不履约的行为将会给自己造成约100万元损失的情况下,立即派员查找货物,最终在河南省某处、安徽省某处寻找到货物。但司机拒绝交出货物,并称:已经通知运输公司,但运输公司不来处理,车主及司机是承揽该运输公司委托的运输工作,现在只有运输公司赔偿损失后才可以提货。赖某又通知运输公司前来处理,但运输公司称合同已经终止,不再处理。赖某为避免损失扩大,在支付给司机3万余元后,安排车辆自两地提走货物,至此已经距约定货物运抵时间延期了25天。赖某为此支出差旅费、“赔偿款”、运费5万余元。赖某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运输公司予以拒绝,遂成诉讼。
二、代理过程
律师听取了赖某的陈述并审查了证据,认为此案具有可操作性,就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受托后,律师首先分析本案的几个关键性问题:一是赖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的《临时运输合同》效力及权利义务状况;二是运输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关系;三是运输公司是否有违约行为;四是谁对赖某的损失承担责任;五是赖某的损失包括那些部分。
确定案件的锲入点后,律师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赖某与运输公司的运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赖某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所要运输的货物、支付运费,运输公司的义务是调配车辆、接收货物、安全准时运抵目的地。二是运输公司并未安排自己的车辆运输以履行合同,而是委托外地返程车代运,运输公司从中赚取差价款7000余元,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但不能因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使车主成为被告,因为,在台商赖某来说,他的合同相对人就是运输公司。三是运输公司明显违约,首先是未经托运人的同意,擅自转委托,而不亲自履行合同义务;其次是调配车辆不合适,致使发生超载;再次是未能将货物完好、按时运抵目的地;最后是无故解除合同;四是运输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赖某的损失。赖某的合同相对人是运输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主体当然是运输公司,至于运输公司转委托给车主,无论是违约与否,均应由运输公司就履行合同的行为对赖某负责,而不能是车主。五是赖某的损失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