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责任问题
无效合同因合同自始无效,故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当事人无约束力,当事人依合同取得的财产或利益应恢复到合同成立之时的状态。
如果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双方的损失,须予以赔偿。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应承担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返还财产是指依合同已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同时,接受财产的当事人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其目的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的一种处理方式,即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已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履行因无法律效力而需要恢复到没有履行的状况,已接受履行的一方将其所接受的履行返还给对方,是恢复原状的最基本方式。返还财产不是惩罚措施,而是消除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的一种法律手段。返还财产时,除返还原物外,还应返还原物所生之孳息,对原物有添附行为的,适用添附返还规则。此外,返还财产的方式包括单方返还、双方返还。如果只有一方给付财产,受领方有单方返还财产之义务,如果双方互为给付财产的,则双方互为返还。
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是按照过错原则确定的,即合同无效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该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是双方当事人造成的,为混合过错,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相应的责任不是平均分担损失或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而是双方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赔偿损失包括:⑴缔约费用;⑵为履约而准备所支出的费用;⑶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等。对于因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确认无效的合同,其依据该合同并通过恶意串通所取得的财产,应当按其损害对象为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不同,分别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决不能使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因该行为而获得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