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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收取订金后,却未能依约代理在电视台广告位置上发布广告,委托人遂要求代理人返还订金。11月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广告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广州某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订金10万元。
2008年4月3日,原、被告及某电视台三方签订了《某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全年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08年原告在某电视台投放广告,并对广告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合同订金10万元给被告,原告经被告代理在某电视台投放广告量总计广告费达111.5万元。后因广告效果不佳,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21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合同延期至2009年5月,原告在2009年1月前付10万元广告费给被告,被告负责将原告交付的10万元订金及原告预付的10万元广告费冲抵原告最后投放月的广告费。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广告费给被告。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代理原告在某电视台发布广告。尔后,被告退回了10万元预付款,而原告所交的10万元订金,被告至今未退回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原告合同订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和某电视台签订的《某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全年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后经原、被告协商,对该合同进行了变更,双方在合同变更后,应严格按变更合同的约定履行,因被告违约无法按合同的约定将原告的产品广告在某电视台的约定位置发布广告,致使合同终止履行。因原告实际上已将10万元广告预付款和10万元订金交于被告,被告应将依据合同收取原告的预付款和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