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很多人会选择旅游这种放松方式,通过旅行社组织出游是当下人们出游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由于目前旅游市场尚有待规范,旅游服务质量不高,法律纠纷频频发生,尤其是旅游大巴出了交通事故谁应该负责的纠纷,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对于旅游大巴出事故旅行社是否有责任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包车旅游出车祸,承接业务的旅游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呢?日前,扬州一家公司为员工包车外出旅游。然而,由于路况较差,加上司机驾车不慎,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一位游客受伤。事后,由于旅游公司和大巴车所属公司双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游客告上了法庭。 外出旅行
大巴车出事故,致游客无辜受伤
2012年10月19日,王某夫妻在扬州某公司的组织下,双双报名参加浙江某旅游项目。10月20日,根据单位的安排,王某夫妻和相关同事,一同坐上了旅游公司安排的大巴车。
王某介绍,上车后,他与妻子坐在大巴的第一排。其他同事和家属,则坐在大巴车后排座位上。经过几个小时的颠簸,王某等人慢慢进入了梦乡。就在王某熟睡的时候,明显感觉车身发生猛烈的撞击。由于没有防备,王某的额头直接撞到了大巴车的前排挡风玻璃上。
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第二次更为猛烈的撞击接踵而来。“哎哟!”只听王某妻子吴小妹大叫了一声。王某称,他被妻子的惊叫声吓醒,发现妻子腾空大约几十厘米后落下。只见妻子的面部,撞上了前排挡风玻璃。吴小妹回忆,她清楚地记得,出事地点是浙江境内的一条沿山公路岔路口。当时因为正在修路,加上司机驾车不慎,最终连撞三辆私家车,导致自己面部受伤。
索赔遭拒,大巴车和旅行社互相推卸责任
因坐在大巴车第一排,王某夫妇受伤最为严重。经过医生诊断,王某面部轻微擦伤,而妻子则因剧烈的撞击,造成腰椎骨折。
经过短暂治疗,两天以后,王某夫妇赶回扬州某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吴小妹按照医生嘱咐,住院治疗了9天时间,随后,又在11月21日、28日,分别两次住院治疗。其间,总共花费五万多元。
据介绍,自王某夫妇受伤住院治疗后,旅行社除在旅游目的地给两人支付了2000余元医疗费用外,再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为拿到医疗、营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的赔偿,王某夫妇找到了旅行社理论。不料,旅行社却称因道路引起的意外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不是旅行社的责任。因此,旅行社建议王某夫妇向旅游大巴车所属的公司索赔。但旅游大巴车所属公司则声称,旅游发生意外该由旅行社承担赔付责任。
诉讼维权,旅行社同意给付500元补偿
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王某夫妇在咨询了律师之后,以合同侵权为由,把旅行社和大巴车所属公司双双告上了法庭。
王某认为,他与妻子在乘坐旅游大巴途中,因发生车祸而受伤。因此,他们夫妻两人受伤与旅行社提供的大巴车有关联。因此,大巴车所属公司以及旅行社应按约向其连带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庭审中,大巴车所属公司拒绝赔偿。对此,王某夫妇只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认。他们认为,旅行社未能保证游客在旅途中的人身安全、处置不当,应承担全部医疗费、营养费及全额伤残赔偿责任,共计5.71万元。然而,旅行社却认为,他们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在游览地发生道路交通事件,这是旅行社无法控制的,因此,旅行社不仅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相反,应由大巴车所属公司按照交通事故来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表示,他们愿意在道义上给予500元的精神损失补偿。
法院判决,旅行社无过错,大巴车全额赔偿
我市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王某夫妇与被告旅行社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过,在旅游时,因旅行社与大巴车所属公司签定了包车客运合同,明确约定由浙江某公司承担本案旅游的客运安全。扬州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浙江某客运公司已尽到谨慎选择义务。因此,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如果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大巴车所属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就这个疑问,承办人员表示,法院驳回王某夫妻要求扬州某旅行社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后,判令浙江某客运公司对王某夫妇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3种情况旅行社不赔偿
根据旅行社责任险相关规定,游客在旅游行程中,主要有三种情况不能获得赔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不参加约定活动在自行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旅行社责任险只对旅行社引起的伤亡或游客损失事件做出赔偿,而对旅行社自身原因之外的事故,旅行社责任险不具备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