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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运合同中旅客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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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运合同中,旅客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旅客应持有效客票乘运,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补交票款,并按规定交付加收的票款。补交的票款为旅客实际乘运区间的票价,但如无法证明旅客实际乘运区间的,可以加收全程票价。如果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比如,在铁路客运合同中,根据我国铁路法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其下车。需要注意的是,在铁路和公路客运中,由于客票的可转让性,因而客票是其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客运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但在航空客运合同中,由于客票实行记名制度,因而当持有人的名字与客票所记载名字不一致时,该客票对其持有人来讲就不是有效客票。

2.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不能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并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在这里,所谓变更主要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比如在铁路客运合同中,即指通过签字办理改乘手续,提前和推迟乘坐同一线路的列车;或者中途下车,在客票的有效期届满之前,办理签字手续在同一线路的列车上恢复旅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客票变更的有效期限、退票的时间和手续费的数额一般由承运人事先规定并公告,旅客在购票时便接受了这些规定,即在合同订立之时就同时达成了解除和变更的协议。因而,旅客对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请求实际上也是在行使原客运合同条款所赋予的权利。

3.旅客应按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这种限量以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不同。比如,在铁路客运合同中,成人可免费携带行李25公斤,小孩可携带15公斤,外交人员可携带35公斤;在航空客运合同中,头等舱每位旅客可携带40公斤,公务舱每位旅客可携带30公斤,经济舱每位旅客可携带20公斤;在长江与沿海乘船的每位成年旅客所携带行李不得超过30公斤,其他内河航程中不得超过20公斤。限量携带行李的规定其实质是,超限量携带行李的,超限部分就应当办理托运手续并支付相应的托运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旅客携带数件可分割的行李,可只就超限的部分办理托运手续;如旅客只携带单件不可分割的行李超限,则须整体办理托运手续。

4.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在这里,所谓违禁物品包括危险品和禁运品两种。其中,危险品是指那些足以对运输工具上的人身与财产,包括运输工具本身造成损害威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其他物品;而禁运品则不见得会对运输工具上的人身与财产造成安全威胁,但它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运输,或者需要通过特别批准手续才能运输的,比如毒品、假钞等。另外,像作战物资与作战军火的运输在未经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也属于禁运之列。在违禁物品中,应当说危险品危害最大,这在铁路客运、尤其是航空客运中显得更为突出。所以,我国《铁路法》第48条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并在其第3款规定,铁路运输中的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另外,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01-102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并在第101条第4款规定,航空运输中的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旅客违反规定,携带或者夹带危险品或违禁物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将该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由此给旅客造成损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于坚持携带危险品、违禁品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在这里,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和送交有关部门既是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承运人的义务。比如,我国《铁路法》第48条规定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这是从权利方面规定的,但有权在此绝不意味着可以检查,也可以不检查,而是必须检查。另外,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02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这又是从义务方面规定的,但这里的检查义务同时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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