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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提供保管服务引起的纠纷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461 次  来源:网络

临时为旅游者保管行李物品,是导游经常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尽管法律对于保管服务有明确的规定,但导游和旅游者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在为旅游者提供保管服务时,或者是由于导游的疏忽,或者是由于旅游者的大意,旅游者在取回行李物品时,发现行李物品损坏或者灭失,要求导游承担赔偿责任,保管服务纠纷随之发生。

网友提问:

一朋友在假期期间报了个旅游团参加某地的景点旅游,在游览过程中,因去洗手间,便将随身携带的包包交由导游保管。后来,由于导游疏忽大意,包包弄丢了。里面装有手机、现金、信用卡等物。请问是否可以要求导游赔偿损失呢?

律师回答:

可以,导游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作为导游,其义务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协助旅客将行李放在指定的位置,与工作人员核对后,移交给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为旅客办妥乘机或托运手续等,而没有必要为旅游者保管行李。因此,作为导游,私人帮助旅游者保管行李,提供保管服务,必须慎重。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导游已经承诺帮助邵女士看管皮包,因此一旦发生物品损坏或灭失的情况,只要损害发生可归责于导游,比如本案的皮包丢失,尽管导游的保管是无偿的,但要证明导游自身无重大过失比较困难,所以导游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贵重物品的保管必须事先说明。旅客将行李物品交由导游保管时,应当事先说明行李物品中是否存在贵重物品,并当面清点查验。《合同法》第375条也做出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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