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旅游服务市场上,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大体可分为两种:团队旅游(或包价旅游)服务与单项委托服务。团队旅游是旅行社通过事先计划组织和编排旅游活动项目,向旅游者推出的包揽一切有关服务工作的旅游形式,它包括旅游日程、目的地、行、食、宿的具体服务等级和各处旅游活动的内容安排,并以总价的形式一次性地收取费用;而单项委托服务则是旅行社应旅游者委托,仅就单项旅游要素提供的服务。
在新颁行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首次明确了单项委托服务的种类和形式: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由此可见,旅行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订(机票、火车票、船票、酒店、门票),代办(签证),代办自由行业务等,在这些活动中,如何明确旅行社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防范与化解旅行社经营的法律风险,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单项委托服务中旅行社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
按照民法原理,单项委托服务中,旅游者与旅行社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如代订交通客票服务中,旅游者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授权给旅行社,委托其为自己代订约定时间约定档次的交通客票,旅行社接受委托后,以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身份与铁路或民航部门进行预订交通客票的行为,完成任务后,将交通客票交给旅游者,并从中收取劳务费。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运输合同双方
的权利义务
代订客票
旅游者(本人)
旅行社(代理人)
交通部门(第三人)
授权委托
在上述法律关系中,旅行社的义务只限于代理事项,只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完成自己的代理行为即可,其后的权利义务全部归属于旅游者。所以其法律责任也很容易确定,只要不存在无权代理或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一般无需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因此传统观点认为,与团队旅游(或包价旅游)服务相比,单项委托服务几乎没有什么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