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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老陈有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房子空着没住。2010年,他和老王签了卖房合同,可直到去年,老王只付了5万元,剩余房款一直没个说法。老陈催了多次,没结果。无奈之下,他将对方告了。
“事先我们谈好的价格是90多万元,可他不认账了。”老陈说,为了少交一点税,两人事先签了一份合同,上面写的房价为70多万元。“70万的合同和90万的合同都是同一天签的。”老陈拿出了两份合同。在90万的那份合同上写着:“本协议之前所签订的本房买卖协议无效,以本协议为准”。
老王并不认可这份合同。“这个房子已经办了过户,我们向房产部门申报的价格就是70多万元,这就是我们确认的房价。”“就是你提出要避税,我们才会报低价交易。”老陈还找来证据,交易时,同地段、面积相当的房价就是90多万元。
两份内容不一的合同,溧水法院认为,卖价为90多万元的合同上写有“以本协议为准”的字样,并结合老陈所说的“避税说”,前一份合同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
法院认定,老王应按90多万元的合同,将剩余房款付给老陈。
“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风险
在二手房买卖中,类似以上这起案例的情况并不少见,也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这种情况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对卖方而言,可能因明显的偷税行为遭受行政处罚,甚至是刑罚。而对买方来说,合同如果被确定无效,可能就无法顺利取得产权;即使顺利买下房子,日后要再出售,也可能要承担高额的差价税负;相应的处罚同样也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