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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因为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承揽工作的,如定作人不领取工作成果,定作物可能对承揽人或者其他一无用处,为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受领并检验工作成果不仅仅是定作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应尽的义务。当然,受领工作成果的前提也是承揽人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了工作任务,否则定作人有权拒绝领取。
在符合上述前提条件下,定作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受领工作成果,如逾期领取,应支付承揽人约定的违约金、逾期领取的保管费用,并赔偿承揽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定作逾期领取期间,原本由承揽人承担的工作成果风险责任转移于定作人,但基于公平起见,承揽人仍有妥善保管定作物的义务。
在受领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所需承担的一项附随义务即是检验义务,检验是承揽人是否承担工作成果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检验包括三方面内容:确认交付时间和地点;查点工作成果的数量;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定作物的检验义务,如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能够即时检验的应当即时检验,不能即时检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检验,如未及时检验或检验后未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承揽人,视为定作物检验合格。但是,检验合格仅仅表示定作物的表面质量合格,对于其内在瑕疵及其他质量问题仍然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予以处理,承揽人不能检验合格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