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初,耿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A公司,并于4月8日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7月1日完工,工程款合计83000元。因为信任,耿某做起了“甩手掌柜”,其间只是打电话询问进度,对方也告知他进展顺利,请他放心。
直到7月1日,耿某来看房,发现电视背景墙的壁纸没有贴,阳台上的装饰栏也没有安装,而且客厅屋顶还大面积脱皮,卧室墙面开缝严重。而合同中规定的代购项目,即卫浴、推拉门、壁纸、地板、灯具、电源开关都是由耿某自己付钱购买,共8500元。但事后,耿某多次向安某追要这部分钱,安某答应来处理,却总称自己太忙,过几天就来解决。几次推脱后,安某则称自己没有钱,无法退还,让耿某等等。
可这一等四个月过去了,始终不见来解决,钱也没有退还。最后,安某消失不见,电话也不接。其后了解才知道,安某盗取了公司的有关资料、合同章及财务章,与耿某签订的这个装修合同,公司根本不知情。而其间安某收买了公司其他人员,造成他是公司员工的假象迷惑业主。”在随后,张国新又称,合同上的公司印章是安某伪造的,有什么事找安某。
工商部门:
由于安某早已被公司开除,合同及合同章均是伪造,属于个人行为,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建议业主走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业主的装修合同是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公司不能以辞职为由推脱责任。即使公章是虚造的,装修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因为业主与安某是在装修公司内签订的合同,装修公司有代理权。至于公司工作人员说合同公章是伪造一事,也应由装修公司来举证说明。
律师提醒:
在装修时,请各位业主选择一个值得您信任,但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一、二、三级装饰施工资质证书或乌鲁木齐市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乌鲁木齐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的装饰企业进行装修;同时在工程各个环节中要仔细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房屋装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第一、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第二、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第三,如果您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汇入装修合同书中。
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