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可能存在很多纠纷,比如,在受托人有重大过错或过失并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时候,委托人是否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呢?如果您对此感到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若悠网的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案例分析:受托人将补偿款错交第三人委托人请求赔偿
2000年,原告所有的北沟停车场被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因其与案外人的欠款纠纷被新沂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原告清偿债务后,尚剩余35000元。2003年1月2日,经案外人闫长明介绍,原告给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市人民法院:请将你院扣留的本人在北沟乡永和饭店拆迁补偿款除法院已执行的款及费用外,剩余款全权委托张亚代为领取”。2003年1月3日,新沂市人民法院给张亚送达了退款通知。2003年1月6日,被告张亚将涉案拆迁补偿款35000元从新沂市人民法院予以领取。2004年初,原、被告就领取补偿款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告诉原告此款已被其交付给了闫长明。原告认为是其本人将授权委托书交给的被告,双方曾口头约定被告领取款项后向原告支付,并未约定给闫长明。被告主张委托书是闫长明转交的,口头约定不存在,是闫长明给的授权委托书,其并不认识原告,谁给的委托书款就该给谁。
法院判决:原告要求其给付补偿款的请求理由成立
原告以书面方式委托被告到法院领取退款,该委托领款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张亚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接受了原告所托的事项,将涉案补偿款从人民法院领出,理应将该款转交给原告。尽管其辩称授权委托书系案外人闫长明所交,但并不影响其接受原告委托的事实。其所领取的系原告的债权,并非闫长明的债权。即便其主张已经交付给闫长明的情况属实,该行为应构成转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因此,原告要求其给付补偿款的请求理由成立。
律师说法:受托人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及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交给案外人闫长明,其结果均不影响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应予支持。更多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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