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于合同审查质量的评价基本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很难系统,但以合同在履行中是否产生了仲裁诉讼尤其不能作为判定合同审查质量的准绳;因为合同履行中是否发生诉讼仲裁与合同缺陷没有必然关系,二者之间更多的是运气好坏的关系。各银行、保险所采用的合同文本已经完善到了无须增减的地步,但这并不能使银行、保险完全避免主动或被动的诉讼。因此可以说,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及相互谅解的精神比任何完整的法律文书更有效。合同纠纷的原因太多了,有可能是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不善,有可能是当事人恶意违约,更有甚者不是为胜诉而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达到某些特定的目的。
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可能是评价合同审查质量的最好方式。
一、从合同起草阶段
1、整体上能否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交易目标?
2、合同条款能否确保当事人在交易中的重点利益?
3、增加的细节条款能否带来更多的交易安全和结果的可预见性?
4、违约责任上能否实现风险控制?即对方违约时能否充分保护我方利益?
5、合同是否条理清楚、内容严谨、表达准确,没有表述上的缺陷?
二、从合同履行情况
1、标的上出现误解或条款不找边际,合同无法实现当事人的交易目的,
2、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现象,无法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条款作出唯一解释;
3、条款未能确保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当事人的部分利益无法实现;
4、主动权丧失,导致当事人在履行当中进退两难,损失在所难免;
5、违约等条款约定不细致,存在无法依法及以合同制裁违约情况。
三、从仲裁诉讼结果
1、合同因主体不合法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效力待定,影响当事人利益;
2、合同因内容不合法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效力待定,影响当事人利益;
3、条款存在约定不明现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裁判;
4、因合同条款的明显瑕疵或失误,导致当事人最终败诉,并因此蒙受损失;
5、重大条款缺失或冲突,导致对方在违约时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最后提醒,在完成一份比较满意的合同之后,过一段时间律师回顾时又发现当时的这份合同并不完美,还有许多地方值得改进,这种现象并不奇怪也属正常,只要能从历史发展角度回顾各个时期的合同审查情况,那么合同质量自然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