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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先答应把房子送给我,还写了赠与协议。后来,他又写了一份赠与协议,房产给我姐姐,可父亲没说我的那份协议作废。到底哪份协议有效?”昨日,家住武昌三角路的胡先生向记者咨询。
胡先生的父亲在三角路有套老房子,因地铁施工就要拆迁。6月中旬,胡先生对父亲说,自己家境不好,希望获得这处房产,继而获得拆迁补偿金。父亲应允,并写下房屋赠与协议。此后,姐姐去“公关”,父亲又给她写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当以赠送人最后的意识表示为准,因此胡先生不能拿着赠与协议,去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要父亲陪同前往,并明确表示房子赠给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