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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与鉴证有什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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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是国家指导、监督经济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一种措施。

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是对经济合同实施法律管理和司法监督的手段。

鉴证与公证,对合同的审查内容大致相同,两者以不同的身份、从不同的角度来审核合同,都具有鉴定和证明的作用,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鉴证与公证毕竟不同,前者是一种行政手段。而后者则是一种司法手段。经过鉴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当事人向原鉴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调解、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对方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外。公证文书具有法律证据力的作用。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确认无疑义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调查而直接采证。另外,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需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给付能力拒不给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处认为无疑义且具备规定条件的,就可以证明原来经过公证证明的合同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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