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咨询:
我是房屋出租人,出租给一民营企业作经营用。合同期为十年,承租人每月支付二千作租金,十年内租金不变,押金两万万,出租人与承租人任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培付对方两万违约金。
合同是出租人拟定的,我当时资金困难,明知合同里许多条款对自己不利也同意签订了,但是以我提供的出租面积,市场价格应该是四千的,而且现在市场价还在上涨,已经出租4年,多年来我一直觉得很受欺负,如果继续以这个低价出租,我们余下6年要损失十几万,现在资金没那么困难,我不想再和这个民营企业合作,想提前解除合约,愿意退回押金两万,违约金两万给他们。
但是他们不同意,认为我们提前6年违约,根据一些《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我还需要按百分比把这6年的损失也赔付给他们。
我们的合同里并没有这项,请问我真的需要赔余下6年的损失给他们吗?我还能怎样减少自己的损失呢?
问题补充:
打错字了,合同是承租人拟订的,不是我拟订的,因当时急需一些收入,才签了合同。
承租人他们每月经营收入高出租金上十倍,假如我不得不增加违约金的赔偿,那是按他们6年里经营损失的百分比来增加吗?
若悠网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即使你们约定了违约金,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话,你仍然要赔偿对方损失,但是不能超过你解除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因此,你主动解除合同,恐怕要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约定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