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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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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的司法解释

    一、何谓天价违约金?

    所谓天价违约金,又称违约金过高,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了一方违约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该标准计算违约方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价款本金或守约方损失的情形。

    二、天价违约金的类型

    天价违约金一般分为两种:

    1、合同不履行天价违约金。

    如:一乡镇文化站(事业单位)将其所有的房屋以70万的价格卖给某甲,并约定在两个月内某甲付清房款,文化站交付房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款3倍的违约金(网友金佛山客提供案例,详见http://bbs.chinacourt.org/)。

    2、预期付款(或逾期履行)天价违约金。

    如:笔者代理的一案: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标的价款65万,双方约定:如买方逾期付款,向卖方支付余款的日百分之一的预期付款违约金,后买方逾期2年零56天未付余款26万,导致违约金超出本金近8倍,成天价。

    三、天价违约金是否有效?

    首先,无论违约金的约定有多高,只要是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就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天价违约金具有“以补偿性为基础,以惩罚性为补偿,以担保性为实际效果”的特点。不能认为守约方没有损失,违约金的支付就没有道理,就是无效的;也不能认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调整违约金,就认为违约金条款不做数。要认识到合同法赋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整违约金,是以牺牲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意为代价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是一种立法上的利益平衡,而非对意思自治的否定。

    其次,天价违约金如果对明显不公平,可以请求调整。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这一规定强调了两点:一是天价违约金只有在过于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才允许调整;二是违约金的调整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能调整。法律只所以这样规定,体现出侧重保护守约方的权益。

    四、守约方如何应对天价违约金?

    受约方应对天价违约金的正确态度应当是:

    1、根据合同严守原则,理直气壮地主张天价违约金。

    作为守约方在明确认识天价违约金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还要认识到天价违约金无论约定的是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都应当严格遵守,这是合同严守原则(《合同法》第8条第1款)的要求。因此,依据合同条款提出天价违约金的请求是守约方的合法的行为,应当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机动灵活地调整天价违约金数额。

    守约方在提出违约金主张的同时,要清醒的认识到,如果自己的主张数额过于高于实际损失,对对方显失公平,则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在对方提出申请后,可能要对这个数额进行调整,因此,在提出违约金数额的时候,不一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提出主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方法主动进行调整。

    根据笔者的经验,调整的方法主要视己方的实际损失、寻求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的依约履行而签订连环合同、违约方是否故意违约、违约方的判决履行能力等待因素。

    具体的调整方法有:

    一是,按照实际损失为基点,以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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