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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解除合同无书面约定时原告恶意诉讼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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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号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557号。

负责人李X清,经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镇XX村3区107号。

原告付X春,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XX镇XX村牌坊组188号。

原告吴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XX镇XX村田XX南26号。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5530弄110号304室。

被告陈X华,女,1973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XX区XX乡XX村184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简称XX浴场)、李X清、付X春、吴X元诉被告张X、陈X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晓君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被告张X、被告陈X华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陈如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李X清、付X春、吴X元诉称,原告、被告双方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将经营的浴场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以下币种同),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还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自从2008年4月1日起被告没有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的承包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发现浴场设施多有损坏。故原告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被告之间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2、两被告支付租金81,667元,(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7月15日,3个半月,23,333×3.5=81,667元);3、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2,050元(81,667×0.3%×90天=22.050元);4、被告连带支付水电费17,695.50元;5、诉讼费由本案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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