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陆某
上诉人彭某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向立、贾向军,被上诉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陆某与彭某于2003年2月14日签订《授权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陆某授权彭某在中国及国际市场独家代理推广其所发明的“低层楼房加层结构”及其应用技术;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陆某不得再授权他人作为代理人推广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术;陆某与其所属的北京泰中抗震技术实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中公司)可推广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术但不得再授权他人作为代理人推广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术;彭某可以使用陆某的名义及陆某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报纸、网页等宣传,陆某也可以使用彭某所做的宣传材料及文宣创意等进行网页、广告等宣传使用;彭某可以与他人合作,设立推广上述专利的分代理机构且有权代表陆某进行谈判并促成陆某与第三方签订推广上述专利的协议;陆某应积极给予彭某技术上的充分支持和帮助,以协助彭某谈判;彭某可在国际市场代表陆某与他人就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术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事宜进行谈判,在得到陆某的书面许可后,彭某有权代表陆某签署有关转让协议;因陆某在本协议中提供虚假专利、因未及时交纳专利年费而丧失专利权或其所提供的专利权受第三方追及造成纠纷的,陆某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彭某所遭受的损失;违反本约定的一方除需赔偿对方的损失外,还需另向对方支付50万美元违约金;本合约的授权期限在上述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双方另行协商;合同的解除由双方共同协商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判决等。该协议签订后,陆某将双方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资料交付给彭某。
2003年12月16日及18日,陆某两次致函彭某,提出因双方合同签订后10个月期间彭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推广出去,故通知彭某解除双方合同。彭某确认其已收到陆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两封函件。
陆某认为彭某在收到其解除双方合同的函件后未提出异议,故双方合同在2003年12月18日后已解除。彭某则称其在收到陆某解除合同的函件后至2005年5月前一直无法与陆某取得联系,并认为陆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