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为举行大型暑期打折促销活动,事先发了许多宣传资料。到活动当日,商场组织数名保安现场维持秩序,并在商场门口竖起安全警告牌,提醒前来购物的顾客自觉维护现场秩序。但由于前来商场购物的顾客太多,一大早商场门口就已经聚集了一大堆人群。到商场开门营业时,人群一哄而上,场面一时失控,致使一名八旬老太太被人群挤倒在地,造成左臂骨折以及身上多处外伤。
事发后老太太的家人立即前来与某商场交涉,认为商场没有尽到保护的义务,应该对老太太的伤害负有责任,要求商场赔偿老太太受伤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但商场负责人的态度是:他们当日组织数名保安在现场维持秩序并且竖起了安全警告牌,已经尽到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老太太自己也应该意识到商场举行打折活动,购物人员必然很多,自己应该避免单独到这种人群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所以,对老太太得请求不予采纳。面对这种情况,老太太的家人来到“148”进行咨询,如何才能保护老太太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此案中,某商场虽然采取了树立安全警告牌和组织保安现场维持秩序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保护义务。但是,当开门营业之前看到门口聚集大堆人群,商场有关人员应当能够预知到场面可能会发生混乱,应当采取打开其他进入商场的入口,疏导人群从不同的入口进入商场,或者组织现场群众排队,有秩序的进入商场购物等相关措施。从而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目的。所以,虽然商场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并没有完全避免危害的发生。商场应当对老太太所受的伤害负有责任,老太太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但是,老太太自己也应该考虑到自己年纪大,行动不便等因素,尽量避免单独前往人群多的地方。并且,商场树立了安全警告牌,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所以,老太太也应当因为自己没尽到注意义务而对自己的伤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商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