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有签署合同的同时,则自然就有解除合同的规定,而合同存在有效时间限制,解除合同同样也有期限限制。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相信很多人对解除合同除斥期,并不是太了解。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解除合同除斥期的相关资料。
一、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指什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2、做出解除行为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3、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这个有效期限就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在期限内未行使的,权利消灭。《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解除合同除斥期的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三、除斥期间自何时起算
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及其起算的,当然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意确定起算点。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且当事人经过催告,催告中明确了起算点的,依其约定;未明确的,可以把催告通知到达的次日作为除斥期间的第一日。那么在既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又无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起算点呢?在违约的情况下,适用或者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