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3年6月,鲍先生向薛某购买在建中的“阳光威尼斯”小区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鲍先生须支付首期房款30万元和定金1万元,为薛某冲抵银行贷款。鲍先生按约支付了款项,薛某也顺利地将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一次性还清。之后,薛某以不愿出卖房屋为由向鲍先生致函要求与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了鲍先生已经支付的31万元。鲍先生不愿买卖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泡汤,将薛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薛某继续履行交付房屋和产权转移的义务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其也不享有任何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因此,薛某应当继续按合同约定约定履行义务,向鲍先生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