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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存在哪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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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一)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的选择主义,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只能择其一。

(二)合同的法律拟制说。认为合同自解除后整个合同便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是可拟制合同在违约责任的范围内继续存在,就如同《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一样,合同解除将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说,王泽鉴教授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妨碍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乃专指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言,不包括因契约消灭所生的损害。

1、《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107条规定,除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外,当事人的迟延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大前提,因此,根据107条规定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也即合同仍有效存在的时候,因为违约事由的存在,违约方就已经负有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在违约之后行使解除权之前已经存在的。

2、合同解除消灭的是合同的履行,意图恢复到双方缔约合同前的最初状态,区别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概念。合同解除的是双方的原定给付义务,因此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消灭。

3、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认为是原来合同债权的继续,虽然原债权和债务因解除而消灭,但既然合同解除权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救济,那么请求权就相当于合同中的救济性权利义务,是为辅助这一救济机制更好地实现而存在的,不应当死板地将其与有效的合同捆绑在一起,故而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

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解除合同的违约事由发生之时,便业已存在,没有另外设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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