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
同时履行抗辩为延期的抗辩,并不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请求,仅仅表明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自己的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同时履行抗辩则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况下进行的。二者有如下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希望维持合同的效力;而解除合同将终止合同关系,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回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仅仅使当事人获得暂时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免除他的履行义务;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则不负履行合同的义务。
(3)适用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如上所述;而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的约定或者有法律的具体规定。
(4)程序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条件成就时得任意行使;而解除合同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