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性质
一般来说,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当事人不得已而采取的处理双方关系的一种特殊措施。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这是区别于无效、撤销、履行等制度的关键所在。但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其不履行时,不必借助于合同解除去解除双方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学理上应对合同解除只限于双方合同而不适于单务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应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法律约束力,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以满足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当然,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所以,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之分。
(三)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行为。我国未采取当然解除,因此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需要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以通知方式为之,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应以规定。不过,在适用因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
(四)解除权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各国学者还依照各国民法对法定解除权方式,将法定解除权分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和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前者是指各种合同所共有的,通常规定在债编总则或合同法总则;后者则是各种不同合同种类所特有的,通常规定在债编分则或合同法分则。我国《合同法》中有同样的划分。
(五)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合同关系消灭。但对于消灭溯及既往还是仅向未来,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明显的差别。我国法律尚无直接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无溯及力。但在实践中,确实有些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也有些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更为适当。如果无溯及力,就与无效、撤销不同,无效、撤销的合同一律有溯及力,且与附解除条件也不同,因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