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由此理解,投保人无论是订立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都无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但保险合同还涉及到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虽然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但也存在三者不同一的情况。由于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很明显受益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然解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根据保险法有关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地位,应该有权参与合同的解除。
我们先来看一下保险法对相关主体的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此可见被保险人直接享有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规定表明被保险人对部分保险合同享有最终决定权,对受益人的指定有最终决定权。而反观投保人的作用,就只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两项。根据民事活动的规定,签约人可以是代理人,未必是当事人。因此,投保人虽然是保险合同的签约人,但这并不意味这投保人就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的一般原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是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人,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一人。而保险法却把保险人相对方的义务(支付保险费)规定给投保人,把权利(保险金请求权)规定给被保险人。综上情况,本人认为宜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投保人解除合同应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