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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  浏览: 545 次  来源:网络

租赁合同(LeaseContract),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咨询:

A村有一厂房于2004年7月1日出租给B公司,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5年,至2009年6月30日期满。2006年12月,B公司在未与A村协商的情况下,将所承租的厂房转租给C公司。在C公司对厂房进行装修时遭A村阻止。2007年A村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

律师回答:

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特定给付请求,无论是否作为诉提出,都必须是在合同解除后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96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如对方不予理睬,在有赔偿或返还要求时,此时,要求解除一方如需提起诉讼的话,应该首先就通知的解除效力提起确认之诉,同时就赔偿、返还提起给付之诉,而不可能仅提起给付之诉。

"主张解除合同在诉讼上是形成之诉,也称变更之诉,是无法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两种诉或其中任何一种合并的独立诉。依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特定给付请求,无论是否作为诉提出,都必须是在合同解除后成立。原因是当事人依合同法第96条通知解除合同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7条一并提出给付的请求。由于包括给付请求的解除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即时解除,所以后面的事情不再是形成权的问题,而是特定给付的债,诉必是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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