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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需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如果没有充分依据,很可能构成违约,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如存在以下三大理由方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一、因卖方超过合同约定不交房。
上海存量房买卖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卖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X款内容处理。该条共有三款内容可供选择,其中第一款是继续履行合同,此款基本不选择。第二款是超过一定时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款是空白,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践中,双方通常选择第二款或自行拟定第三款,均约定在超过一定期限时,乙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因卖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不办理过户手续。
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三款又规定: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在卖方不按时交房或者不按时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买方银行贷款未获批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上海高院在《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当然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