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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是引起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终止是上位概念,合同解除是下位概念。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合同撤销指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因欠缺合同有效要件,法律赋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使其自始归于无效的制度。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可以使合同关系消灭,但二者并不相同,主要区别如下:
1、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定的,也有约定的,还有事后协商一致的。
2、从主体上看,合同的撤销须经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撤销与否;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而无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
3、从行为效力上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即被撤销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合同解除并非均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1、原因不同。
2、行使主体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