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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邻近概念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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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邻近概念有哪些不同

1、合同解除与违约不同

依法或依约解除的合同,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解除人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不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同关系的人为破坏,是法律所禁止的,相关责任人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或制裁。

2、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不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徒有成立形式,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无效合同往往当事人清楚设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并积极追求这种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但由于违法或损害公序良俗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并不可补正,也就是说其后发生任何事也不能使之有效。

3、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不同

合同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真实的合同,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丧失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撤销的对象是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而非充足有效成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在合同法上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否变更、撤销,由权利人决定并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不得自行为之,如其没有提出请求并确定撤销的,合同继续有效,这也是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之一。

4、合同解除的终止与适当履行的终止不同

合同的适当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按时、妥善的加以履行,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是合同权利义务按照合同订立时的预想正常完成,这与合同解除之非正常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截然不同的。另外,在合同成立问题上,要约的撤回(或撤销)、承诺的撤回都是阻止合同有效成立的行为,是在合同成立之前,而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此撤回和解除相去甚远,区别更加明显。5、以解除的效力来达到溯及消灭合同原定效力的目的,这是解除与免除的区别所在。免除是合同有效,债权人以单方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的解除、无效、撤销、适当履行、免除债务等,共同成为消灭(或阻止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因,但它们的职能和适用范围各有不同,各有其自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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