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薛女士向某家居用品公司订购了近50万元的商品,到期未收到货,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家居用品公司却称薛女士倒打一耙。
2010年底,薛女士在家具店定制了圆餐桌、大床等,约定2011年3月1日交货,当日支付了定金15万元。薛女士起诉称,该公司未按约交货,逾期1年多,应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0万元。
法庭上家居公司辩称,薛女士违约在先,她曾提出尾款不能按时支付,只要15万元的货物即可,遭拒绝后又通过消保委投诉。法院查明,2011年2月21日,有一自称“薛××”的人向市消保委打电话投诉,称要求取消合同,但商家不予退款。本案诉讼发生后,消保委出具证明,认为无法确定电话投诉者系“薛××”本人。薛女士使用的手机与当初向消保委投诉时预留手机号码不符,预留的手机号码现已无法查实。
审理中,薛女士认为家居用品公司至今未交货,且收取的定金幅度超过了法律规定20%,坚持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家居公司则认为未能按时交货是接到了薛女士投诉,这属于薛女士自身原因首先提出解除合同,故依据法律规定定金不予退还。
判决:
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对方违约在先,家居公司收取的定金违反法律规定的20%,双方争议的销售合同已无履行必要,遂作出薛女士与家居公司解除合同、由家居公司返还定金15万元的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发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