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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某器材公司的女工,签订有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不久前,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 方向改变,公司即将关闭,并口头提出了与各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我经过考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我按照公司要求写了一份辞职书。一周之后, 我拿着公司签字同意的辞职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告知,我属于自行辞职,公司无义务给我发放经济补偿金。请问,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否就不用支付 经济补偿金了?
肖兰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 条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不难 看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的关键。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 济补偿金;若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在已经决定关闭的情况下,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 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但随后,公司只口头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不但没有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文书,反而让员工写辞职书,造成员工自行辞职 的假象,以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因此,尽管你提交了辞职书,但公司也无法掩盖自己首先提出与你解 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其应当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据此,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委裁决公司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