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债务人用提存的方式来保障交易的实现。而安置补偿金有时候也会因为一些特殊的事由而需要进行提存公证。货币安置提存公证的效力是如何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货币安置提存公证的效力
法律实务中往往不认同货币安置提存公证。
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多次协商未能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拆迁人依法向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房产管理局裁决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对该裁决未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拆迁人亦未受领相应的货币补偿金。为此,拆迁入就上述货币补偿金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该公证处最终受理了公证申请,依法出具提存公证书,并依法向被拆迁人发送《提存公证通知书》,使得拆迁人能够顺利进场施工。就上述案例有人认为提存公证不宜办理。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担保,不是担保合同关系,不符合《合同法》、《提存公证规则》提存的条件,故认为应不予受理。
律师观点:
若悠网小编不能苟同“不宜办理”的意见。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之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提存可分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两种。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的原因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的原因则是法定的。根据《合同法》及《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归结提存原因主要有这几点: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合同履行标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无法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下落不明;
4、债权人死亡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上述案例,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我们至少从法律层面上可以认定上述货币补偿裁决已经得到被拆迁人的默认,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标的为货币补偿金),而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裁决规定的时限内受领货币补偿金,拆迁人就难以履行裁决项下的货币补偿金(债务)。故拆迁人完全可以将货币补偿金提存,以履行裁决项下规定的给付义务,而不是“不宜办理”者所认为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本身形成不了债权法律关系,不是债”,且货币补偿金作为提存标的物完全适合提存,故笔者完全赞同承办上述案例的公证同行做法——予以受理,并依法出具提存公证书。
很显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货币安置提存公证应该是可以作为其他事项的一些比较重要的证据的。可是大家往往就会忘记提存公证的重要性,在实务中也不怎么援引这一公证结果,希望未来会加以改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