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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是公司进行并购活动的重要方式,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向被收购人发出要约,而被收购人同意要约作出承诺的,就表示接受要约人收购的条件,被收购人作出承诺后,就可以开展收购活动,所以《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