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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交叉要约的情况一般是比较少见的,这个主要是两个不知道实情的人作出了相同的邀约请求,那么关于交叉要约的相关法律效力是如何进行认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叉要约的效力
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即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要约人的要约与承诺人的承诺。虽然在本案中,A百货公司与B公司就同一种百货按批发价购销的生意同时互相致函,且函的内容一致,但这只是双方当事人直接同时互相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不能以此认为合同当然成立,合同的成立仍然应当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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