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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  浏览: 466 次  来源:网络

在合过签订中,发起要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得到对方认可便会形成要约,那么要约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要约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一)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发生效力。

书面形式的要约,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有发信主义和受信主义两种学说。前者主张要约于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即发生效力,而不管受要约人是否收到。后者主张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还有人主张了解主义即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并被其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采用受信主义。

(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依其要约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对口头要约作出承诺,要约随即丧失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书面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在合理期限内要约未被承诺时,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何谓合理期间,通常要考虑三个因素:

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必要期间;

②受要约人考虑接受承诺与否需要的必要期间;

③承诺发出至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必要期间。

在合同实践中,确定这三段时间的合理与否,则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考虑要约内容的繁简,发送要约或者承诺通知所采取的方法迅速与否以及是否受到非常事件的影响等等。

二、要约法律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应通知其是否承诺,受要约人也不受约束,除非双方有预先约定,如不通知,则视为以默示方式承诺。

综合以上介绍,要约应当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和生效的时间约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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