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合同 • 正文

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承诺怎么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548 次  来源:网络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电子合同是以数据不载体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生效的时间作出了专门的规定,那么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承诺怎么规定?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承诺如何规定

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大陆法系和一些国际习惯上采用的到达主义。在到达主义中又有两种情况,即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对话者之间意思表示上采取到达主义,在隔地者之间适用送信主义。其二是英美法系采纳的发信主义或送信主义。在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对承诺的生效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采取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对此也采取到达主义。采取到达主义则承诺者的意思表示到达的地点为其合同的成立场所。交换信息的当事人之间事先对合同管辖问题有约定时,其合同成立的场所也依照约定来确定。但没有约定时,应以服务提供者的地点为其合同成立场所。

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承诺如何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成立过程的承诺生效时间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而到达的地点为其合同的成立场所。欢迎到若悠网。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