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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效力如何体现

发布时间:  浏览: 431 次  来源:网络

现实生活中当双方约定某些事项的时候,一般有一方会做出相应的承诺。承诺就是表示自己会按照约定的条件完成。但是也有无效的承诺,那么承诺的效力如何体现,一些人还不清楚,下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生效的条件

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三、承诺的效力怎样体现

1、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承诺迟到的效力。

(1)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铲。”

3、承诺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所做的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

(1)承诺撤回。承诺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承诺的效力的体现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且承诺实施的时候要与要约的内容相同。如果有其他推迟的情况要说明清楚,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纠纷我们应该遵守承诺,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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