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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合同中承诺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  浏览: 419 次  来源:网络

对于临时工这个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它一般适用于从事短暂的和临时性工作的工作者,那么对于临时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是否知道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哪些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法性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价有偿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二、临时工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1].

第二条 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 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第五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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