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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免责条款产生的问题有哪些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格式免责条款的大量出现还是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格式合同的先天不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人的垄断经营和对该行业格式合同条款制定的垄断性权利,排除了相对人选择和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性。
格式合同的要约人凭借自身的强势垄断地位利用不合理格式免责则条款肆无忌惮的侵害相对人的合同利益,并且由于格式合同是大量反复运用,所以对社会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地威胁,“可以说格式免责条款的不合理使用已经严重的危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必然招致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及其维护者——国家对其进行干预和控制”,其典型表现就是《合同法》中的规定,如合同法第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可见在现在格式条款顶入合同是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是时至今日,格式条款在现实社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并且有越来越扩大的趋势,所以当下如何有效和合理的判断格式合同及其免责条款的效力就成为一个摆在我们眼前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