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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东航机长起诉“东家”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陆续开庭,引发了一些关于劳动合同中必须服务期是否合法的讨论,那必须服务期是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吗?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表示,必须服务期相当于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首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严格的界限。“服务期”需要基于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签订培训协议且明确约定服务年限。
而法律上没有“必须服务期”的概念,将“必须服务期”认定为“服务期”没有法律依据。不论是“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服务期”,都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劳动者的依法辞职权。
此外,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的限制。即使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下,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顾问表示,“必须服务期”侵犯了飞行员的择业权利,应该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