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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镇政府签订合同借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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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需要有相应的借款义务才可以进行签订,借贷合同定有期限,借用人应于到期时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品,逾期不还,应负迟延责任。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与镇政府签订合同借款

2014年11月20日,徐某向某地镇政府出具借条,借款450000元,某公司在借条中担保单位栏盖章。借条载明,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月利率1.08%;保证人自愿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如发生诉讼,债务人、担保人应承担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当日,某地镇政府收取徐某借款手续费45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徐某450000元。借款到期后,徐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

法院判决:被告所在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1、某地镇政府对外借款并收取利息,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故某地镇政府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徐某应当向某地镇政府返还借款本金。因借贷双方均有过错,虽借款人应当负担借款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但出借人不应获得高于正常利率的利息,现某地镇政府要求借款人承担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某地镇政府在出借款项时向借款人收取的手续费450元,实际是变相提高利率且减少了借款本金,依法应当将扣减手续费后的借款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4、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依法亦认定为无效。因债权人、担保人均存在过错,依法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因缔约过失而转换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案涉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19日,某地镇政府本次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6、曹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没有举证证明债务为徐某的个人债务或为非法债务,依法曹某应当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7、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某如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行政部门不得从事借贷金融业务,故徐某与某地镇政府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徐某应当返还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给某地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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