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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前不久公司人事专员李某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公司方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张先生很诧异,李某的本职工作就是负责公司的人事事务,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李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他个人原因故意要求赔偿。对于张先生的质疑,李某闪烁其词,只是表示要起诉到法院。
就此事,张先生咨询律师,如果确定是李某个人原因不签合同,那李某的说法能得到支持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某在公司的岗位职责就包括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应该知道自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他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遭到公司拒绝的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