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合同原本缺失上家败诉
“任何违约背后都有利益因素在作怪。”信义房产中介公司负责该案的经纪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吴女士是因为国家出台楼市相关政策后担心房价下跌而停止履行合同。当时中介公司安排签订合约时,已说明将把合同送公证处公证,因此合同原本才没有交到吴女士手上,但吴女士绝对了解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吴女士的委托律师强调:合同签订方连自己签订的合同都没拿到手,怎么就能安心付款呢?且吴女士签字后确实无从得知对方是否也签了字。2005年8月,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合同原本为由,裁决不支持秦先生的诉请。
【律师点评】
仲裁结果缺少法律依据
本案首先牵涉到合同是否成立这一根本问题。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从以上定义可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吴女士签字的合同应该说是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条件,问题在于合同是否也在她签字的时候同时生效了。因为在吴女士签字时,对方当事人并未在场,而且中介公司也没有获得秦先生全权委托代理的授权,因此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一定的疑问。但是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原本合同为由而不支持秦先生的诉请,是缺少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