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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18 次  来源:网络

(1)居间合同是独立的有名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其标的是居间人实施中介服务的结果,即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

(2)居间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合同。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活动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3)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委托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后,委托人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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